2)他是不是凶手?3_雪淞散文随笔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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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路上我没有遇到任何熟人。因此,我回到“春秋山庄”的时间晚了一些。回到旅馆门口的时候,隔壁大婶好像对我说了什么,可是我因为急着要进去,所以并没有回答她的话。

  我把口袋里的小食品拿出来递给女服务员田莲,要她交给客人时,本来想把放在另一边口袋里的项链拿出来送她。可是,我想这时候把这个东西拿出来不太好,晚些时候送给她也不迟。田莲对我很照顾,我对她有好感。后来大概是晚间10点钟左右吧,我到旅馆去看洗澡水有没有烧热时,在旅馆的门口遇见了田莲。我从口袋里掏出这条项链对她说:“我在路上捡到这个,你有兴趣就送给你。”田莲接到时说了声“谢了”,浏览一番后又说:“这好像是进口货,我会好好珍藏的。”我在小道前边的钟表店的墙角捡到这条项链是事实,我绝不是偷来的。

  女服务员田莲的证词和任平的供词完全一致。侦查人员询问任平于7点半前回到“春秋山庄”时的神态如何,她做了这样的叙述:“我记得任平当时有些气喘,似乎还有些慌张。我想不到他送我的项链是那个淹死了的女人的东西,所以没有早些时候向警察报告。等到任平被警察传讯时,我怕带着这样的东西会受到连累,所以才向警察报告。任平把项链送给我时,只是说‘我在路上捡到这个,你有兴趣就送给你’,当时他的神态并没有什么特别的地方。”

  既然有如此有力的物证,任平的涉嫌已基本认定。他于是被扣押了。

  认为他有罪的刑警以下列各点证明被告任平的罪状。

  一、任平持有被害者的项链。其所谓捡到的乃是谎话。

  二、残留于被害者阴-道内的精液为血液ab型男子的精液,此与任平血型吻合。

  三、任平由“春秋山庄”至红叶谷车站前商店步行往返所费时间过长。通常只需要五六十分钟的路程,实际花费时间达78分钟。多出的时间可推定为任平对贺杉犯罪所费。

  四、任平在去的路上曾经为熟人所目击,但在回程上则无。根据推测,任平在归程上行色似乎相当仓促。“春秋山庄”的邻居大婶曾经目击他回来时的神态证明说“匆匆忙忙地回来,和他搭讪也没有理会”,以及该旅馆女服务员田莲作证说:“任平回来时神态慌张,而且略微显得兴奋。”被告行凶后之神态不难由此推测。

  部分刑警基于以上的事实做了这样的推定——任平于6点10分从“春秋山庄”徒步走出后,曾经在路上遇见两个熟人,而后于6点40分左右抵达车站前的商店。他在这里买小食品费时约5分钟,于6点45分左右走出商店。他大概这时在车站前看到贺杉,于是向她搭讪。被害者贺杉搭乘下午6点10分抵达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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